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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改革措施对涉外洗钱犯罪的影响

作者:金融经济论文发表     人气:202     来源:http://www.qyqikan.com/web_show.asp?id=2065     标签:
自2006年12月11日银行业向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后,外资银行在国内市场开始推出更多银行业务占有市场。07年4月23日,四家外资银行在北京正式启动人民币业务,其中涉及贷款业务。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从事人民币贷款业务增加了国内贷款业务选择的多样性,使贷款服务业在竞争中愈加优化。同时有专家指出:人民币跨境结算一箭双雕,一方面为人民币国际化奠定了一定基础,同时也可以拉动贸易发展。然而,任何“新兴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大部分金融专家只关注到这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拉动贸易发展的方面,然而与这些金融改革措施配套的反洗钱监管工作是中国监管的新课题。例如:在中国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进程中,一定会有一些不法分子希望钻这一“新兴”政策的空子,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做遮掩,将非法资金转入合法经营过程或银行账户内。可以说,在反洗钱监管工作未因金融改革措施而相应作出调整之前,这一系列金融改革措施一定会引发更严重的涉外洗钱犯罪。我国应及时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逐步解决这些金融改革措施所带来的反洗钱监管漏洞,以防止更严重的涉外洗钱犯罪。
首先,我国近年来推行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好为犯罪分子提供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提供了便利。这在跨境贸易中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境内不法分子通过人民币结算的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移到境外企业在中资行境外分行开设的人民币账户,即利用清算模式在境外洗钱,二是境外不法分子通过中资行委托外资行作为海外的代理行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移到中资企业的委托行开设的人民币账户中,即利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代理模式在中国洗钱。这尤其在清算模式中体现的更明显,在境内不法分子获得赃钱后,他们有了一条新的方式,即利用清算模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移到境外企业在中资行境外分行开设的人民币账户,就可免去大额货币兑换的风险就把赃钱合法地转移到境外账户。这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反洗钱侦查的难度,也就因此会促进境内的洗钱犯罪。
其次,受益于人民币贸易结算的企业远非进出口企业。对于那些母公司在境内,但在海外(尤其是东南亚地区)有投资的中资企业;或是母公司在境外,但在境内有一定投资规模的企业来说,今后他们自己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也可以直接使用人民币贸易结算,再不用再平白无辜地遭受汇率风险。而同时,洗钱犯罪的海外投资方式中的经典做法,即进口时,高报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的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国外供货商,然后从其手中拿回扣、分赃款,并将非法所得留存在国外;出口时,则大肆压低出口商品的价格,或采用发票金额远远低于实际交易额的方式,将货款差额由国外进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国外的账户。如此一来,这样的情景便不令人吃惊:某些国有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已经演变为专业的洗钱中心;一些所谓亏损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亲属在几年内成了富翁,当上了幸福的美国“投资移民”; 与此同时,这些中资公司在海外账户里非法持有的外汇,远远地超于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所掌握的数额。这样看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就为这些母公司在境内的,但在海外有分支机构的中资企业,或是母公司在境外,但对境内有一定投资规模的企业来说,他们自己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直接使用人民币贸易结算的方式更为其的洗钱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此外,还有一项洗钱的主要方式之一“地下钱庄”也将从人民币结算措施中获利。 目前,一带的地广东福建浙江钱庄一般与香港的找换店连为一体,采用在境内用人民币交割,境外用外汇交割的形式,不发生资金外逃的物理过程。地下钱庄之间也经常互相拆借,组成一个相互勾联的体系。洗钱手法升级“洗黑钱”的黑道术语称作“打数”:当境内“客户”有人要用大量人民币现金或汇票换取港币或美金在香港提取时,就将人民币现金和汇票直接交给地下钱庄或存入其指定帐户,地下钱庄按当日外汇黑市价算出应支付的港币或美金数量并通知其在香港的合伙人,香港合伙人则从香港的银行帐户中支付外汇到客户指定的帐号。反之亦然。当境内收入的人民币大大超过支出时,地下钱庄再通过“专业户”换汇汇给香港合伙人,这些“专业户”的外汇来源主要是用假进口合同、报关单进行骗汇获取。不过这种手法已经明显落后。现在潮汕的地下钱庄通常拥有自己的公司,他们通过与境外公司反复对敲业务,完全可以平衡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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