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企业财务舞弊账单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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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证券市场日益发达的今天,无论是资本市场相当发达的美国,还是资本市场起步不久的我国,上市公司出现的财务报告舞弊行为,都给社会经济生活造成重大的影响。本文以1996年至2006年期间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财政部)公开处罚的94家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公司治理角度实证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存在的压力、机会、借口及其相关影响因素。据此,提出了治理舞弊的“四不为”对策。
关键词:财务报告舞弊 公司治理 四不为对策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压力、机会和借口的分析,我们看到近10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辨弊的压力主要在于股权融资(如为获取上市资格、再融资及保牌摘帽等)、配合股价操纵的业绩压力以及规避违规信息披露或大股东操纵的压力;舞弊的机会主要由于公司内部治理弱化和外部治理机制的失效引起。舞弊的借口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非正式制度的缺失和职业道德、诚信意识的丧失。根据财务报告舞弊的动机、机会和借口的相关因子的实证分析,本文认为应通过营造道德伦理氛围和完善变革公司治理机制,减少舞弊的压力、机会和借口,使得财务报告舞弊者“不必为”、“不能为”、“不愿为”和“不敢为”。在实践中,只能坚持综合治理的思路,才能将财务报告舞弊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
(一)减轻舞弊的外在压力,使其“不必为”
1.拓宽上市公司融资渠道,强化股权融资成本观念。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压力主要在于上市公司通过虚增利润等手段来达到股权融资的条件,即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而公司股权融资的成本大大低于债务融资的成本是股权融资偏好的直接动因。因此,我们应通过拓宽(拟)上市公司的各种融资渠道,如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票据融资市场以及资产证券化等。同时,强化上市公司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理念,消除股权融资“免费幻觉”。
2.完善证券发行管理和政府考核机制,减少对舞弊的诱导因素。证券监管机构要继续改革股票发行制度,推进股票发行市场化与定价科学化,鼓励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公司上市融资,禁止滥用会计原则进行“报表式”重组;改进以单一净资产收益率作为上市公司申请配股、增发资格唯一指标的再融资政策;完善以单一会计净利润作为退市标准;杜绝绩差上市公司通过财务报告舞弊逃避退市的路径。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政绩评价和考核机制,割断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同其政治待遇的联系,消除上市公司经营中的“政治挂钩”色彩。。
3.强化信息披露,防范大股东或高管虚假信息操纵股价。大股东或高管进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往往通过信息披露来实现。尤其在全流通时代,当上市公司出现经营和业绩不足以支撑和提升公司股价时,大股东或高管极有可能利用财务报告舞弊或通过选择性披露等手段来操纵上市公司股价。因此,必须强化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和最终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强化对股价异常波动与信息披露联动关系的调查和处罚,加大对财务舞弊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4.完善管理层的激励机制,建立不当获利的追回机制。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权和激励方式,可考虑以引入长期股权和期权,同时要建立不当获利的追回机制。若发现公司董事高管(包括独立董事等)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编制或披露虚假财务报告,给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为自身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追回违法期间其所取得的所有赢利或其他激励性、权益性报酬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利益,以及在上述操纵期间前后6个月内通过买卖该公司证券而实现的收益。
(二)减少舞弊的机会因子,使其“不能为” “不能为”是指通过完善和变革公司内外治理机制,从而使舞弊参与各方失去舞弊的机会,无法通过舞弊达到自身的目的。即使管理层实施财务报告舞弊,内部治理机制或外部治理机制也能够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
1.建立规范、健全、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机制。一是优化股权结构。建立多个股东共同制衡机制,防止大股东“掏空”行为。二是改善董事会结构,引入强制性积累股票制度和网上投票制度,强化董事的义务与责任,严格处罚董事和高管人员滥用公司财产、转移股东财富的行为。三是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改革独董酬薪领取渠道,发挥独董对财务报告的独立意见。四是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关系,强化监事的义务和责任,发挥监事对财务报告的监督职能。
2.强化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对财务报告的监督约束作用。一是改革上市公司审计体制,明确要求上市公司统一由审计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同时积极推进法务会计制度,强化独立审计的独立性。二是转变证券市场筹资功能,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科技创新转化;转变监督机构的行政化管理方式,向审核、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加强查处、打击违规案件的市场化监管模式过渡。三是建立以强大威慑力的民事赔偿机制和民事诉讼机制为中心的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提高财务报告舞弊成本。四是加强社会媒体舆论监督,改革和调整新闻媒体对公众公司或人物报道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标准,充分发挥“第四种权力”的监督作用。五是完善外部市场机制,提高市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约束力。http://www.qyqikan.com/web_show.asp?id=2216
(三)减少舞弊者的借口,使其“不愿为” “不愿为”是指财务报告舞弊者因其个人良好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从内心感到舞弊的可耻,不愿意舞弊,是一种自律的表现。因此,需要通过教育使职业道德要求内化为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组织文化和社会道德精神,使其成为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来抵制财务报告舞弊行为。
1.进行全方位的诚信道德教育,发挥非正式制度的强大功能。正式制度终究需要人来执行。所以仅靠制度安排这样的“硬性”监管手段是不够的,必需重视“柔性”的诚信教育,而且应当是全方位的诚信教育。首先对政府监管机构、新闻媒体、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进行教育,让其树立诚信守信的基本意识:其次是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让他们牢固树立应有的勤勉尽责、谨慎执业和应有的职业道德。最后是会计人员,一方面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可消除因技术性原因等造成的非违法性会计信息失真,而且其作为会计信息的直接编制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诱惑和压力,拒绝制造虚假会计信息。
2.建立社会信用监督体系,加强执业道德监管。从会计诚信现状来看,加快建立社会信用监督体系,是我国目前迫切要完成的大事。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建议制订可实际操作的《信用法》。同时应加强对相关各方执业道德的监管,对诚信意识不强,屡次违规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公司董事高管应在媒体上进行曝光,让全社会形成一种自律道德机制。
(四)加大惩罚力度,提高威慑力,使其“不敢为”
证券市场的核心问题是投资者保护问题,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转型时期的证券市场而言,不仅要通过完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和反舞弊条款,建立强大的核心法律制度,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对那些敢于铤而走险的舞弊者加大惩罚力度,使其名声扫地,严重时让其倾家荡产,饱受牢狱之苦。这样,不仅可提高整个证券市场财务报告舞弊法律责任的威慑力,而且能够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予以及时补偿和保护,维护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和繁荣发展。
法律重在执行,如果没有强有效的执行,最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起到预期的约束作用。从近几年看,虽然监管部门执法力度有所加大,但执行力度远远不够,监管机构发现舞弊的概率仍偏低;同时执法积极性不高,亿安科技案中没收违法所得4.9亿元,罚款4.9亿元,但是实际罚没的资金并没有多少。因此,唯有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舞弊的法律风险和惩罚的威慑力,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舞弊成本,遏制财务报告舞弊的频繁爆发。
参考文献:
[1]陈少华:《财务舞弊成因之综合分析》,《经济经纬》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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