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内在因素分析和界定
作者:教育职称论文发表 人气:866 来源:期刊投稿 标签:北大核心论文投稿
摘要:大学是高等教育的依托和载体,也是社会最敏感的细胞。近年来大学学生伤害事故屡有发生,本文从大学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主体、时间、空间等元素内涵的分析入手。分析事故的类型、规律,为更好地认知、预防和处理事故,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大学 学生伤害事故 元素内涵 概念 类型 界定
近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学生伤害事故屡有发生,且呈逐年上升之势。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频发不仅给受伤害学生、家长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造成管理上的困惑和不安,处理不当会直接影响到学校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本文基于大学学生伤害事故元素内涵、概念及类型的界定分析,从而为大学更好地认识、预防和处理事故,减少事故的发生提供理论依据。这也是研究并解决大学学生伤害事故一系列问题的前提。
一、大学学生伤害事故的内在因素分析
在大学学生伤害事故主体包含加害方、受害方、环境方三个主体,大学应是事故的主体“环境”,事故的加害方指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或造成事故的物品所有者管理者。受害方指事故的受害人,其应是大学“学生”或“教师”,从时间上来把握,大学学生伤害事故应该是发生在“在校期间”,即学生伤害的损害行为或结果发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服务等职责的期间内。具体的说,可以细分为三个方面的期间:一是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服务时间,从学校规定学生学期开始时的报到时间到学期结束时规定的离校时间,寄宿生从开学走进校门一直到放寒、暑假规定的离校时间,走读生每天从走进校门到走出校门的期间。而学生在非学校组织的上学、放学的途中时间,放假后学生私自滞留在校的时间,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不能认为是“在校期间”。但是,为了完成学校、教师或者班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公益事务而滞留在学校或假期提前到校,应视为“在校期间”。二是学校节假日调课或补课的时间。三是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时间,从学生从学校出发开始到活动结束宣布解散时为止,包括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校际体育竞赛、参观、学生实习、组织外出旅游等。从空间上来把握,大学学生伤害的发生场所不仅仅指单纯地域概念上的“校内”,而应该包括学生伤害的损害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服务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具体的包括:一是在校园范围内,即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一切空间场所,包括场所内所有教育教学设施、生活休闲设施、废弃设施。二是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场所或学校自备的交通工具内。这里“校内”与“校外”的界线,一般以校门、围墙为界。但校门口仍属于学校的管理责任范围,应属“校内”。
二、大学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认识
根据事故当事人有无过错的情况可将大学伤害事故划分为:大学直接责任事故、大学间接责任事故、大学无责任事故、混合型责任事故四种不同的类型。
1大学直接责任事故。也可称为大学全部责任,是指伤害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学校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具体表现在由以下原因造成伤害事故的情形:1、学校有关人员渎职的;2、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3、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的;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学习用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5、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6、在体育课或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学校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7、在教学实验中或组织社会实践活动中,指导教师实施了错误指导的;8、因学校实验室或其它污染造成的;9、学校饲养的动物致学生伤亡,受害人没有过错的。10、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的其它伤害事故。
案例分析:2006年4月11日,广州中医药大学和广东药学院两校100多名学生食物中毒。事后据警方及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造成这些学生身体不适的原因是由于进食不洁食物引起的,出售问题食品的是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饭堂(南方网新闻中心2006年4月14日)。该案中,采购人员明知“问题食物”会引起食物中毒,主观上对该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客观上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检疫或防护措施,学生食物中毒与学校管理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学校直接责任事故。
2大学间接责任。是指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校外或本校同学之间,具有一些非学校因素。但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学校存在某些过失或措施明显不当,客观上对伤害事故的发生或伤害程度的加重提供了条件。主要有:1、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事故的直接责任为校外单位,但学校组织管理措施有不完善之处;2、学校有相关的安全规定并实施了安全教育,但未能在后期严格监督和检查,学生违反这些规定而导致伤害;3、受害人因自我原因造成伤害后,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由此导致伤害加重或死亡;4、学校相关人员对学生间的打斗事件没有及时制止,致使伤害程度加重。这类伤害事故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
3大学无责任事故。这类情形指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完全由于学生本人或第三人过错所致,学校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1、学校不能预见、无法避免的意外事件或不能克服的危险;2、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校内,但是完全是学生违反规定引起,此过程中学校能证明没有任何过失;3、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引发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无关,且学校组织措施得当,有关人员已尽职尽责;4、学生身体体质特异或疾病复发,学校事先未知;5、学校和有关教育人员工作无不当,学生在校内自残或自杀;6、在学校无法事先预警,同时学校保卫措施得当情况下,学生在校内遭到非法入校的校外人员的伤害。
总之,矛盾是无处不在的,我们需要勇敢的去面对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在事故后有序高效的处理,化解事故主体间的矛盾,减少负面影响,确保学校和谐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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